一新欧盟LVD指令2014/35/EU
众所周知,新ATEX指令2014/34/EU己于2014年发布,并将于2016年4月20日强制执行,中间没有过渡期。
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1.新ATEX指令2014/34/EU的相关说明
1.1新ATEX指令是为了与欧盟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NLF)保持一致而出台的;
1.2新ATEX指令与旧指令相比没有大的技术更新;
1.3新ATEX指令对市场监管进行了强化,相应地对\\\"economic operators〃的职责进行了清晰的定义。
注:\\\"economic operators〃包括\\\"manufacturers\\\",\\\"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importer\\\"和〃distributors\\\";
1.4在新ATEX指令2014/34/EU下,现有欧盟协调标准(harmonised standards)在其失效日前继续有效。
5.所有ATEX公告机构都要按照新ATEX指令重新申请机构认可。
2.对已有证书的影响
在新ATEX指令2014/34/EU下,2016.04.20前按照旧ATEX指令94/9/EC签发的证书在其失效日前继续有效。这些证书仍然可以用在按照新ATEX指令2014/34/EU写的EU符合性声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中。
3.制造厂注意事项
3.1 2016.04.20号后,投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随附符合新ATEX指令2014/34/EU要求的EU符合性声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3.2欧盟协调标准(harmonised standards)会不断更新(升版)且有失效期,即ATEX证书发证时遵循的协调标准会失效;当协调标准更新后,ATEX证书有可能需要更新,而EU符合性声明总是需要声明符合有效的标准。
二新欧盟EMC指令2014/30/EU
2014年3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表了多项重铸CE标志的指令,以配合欧盟委员会的新立法框架(NLF)。在新立法框架下,授权经营者可为每件电子电气产品提供单一的合规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及以相同标志要求,及可追溯性要求,横跨各种产品。
更新的EMC指令编号为2014/30/EU,将于2014年4月18日生效。旧有的EMC指令2004/108/EC将于2016年4月20日废除。
新指令涵盖的产品包括新型投放于欧盟市场的产品,以及以不同形式供应的产品,包括远程销售类产品。但它并不适用于只能单独用于研究及开发设施等用途的特制评估套件。
分销商须于本指令(2014/30/EU)完全取代旧有指令(2004/108/EC)前,作出合理的过渡性安排,持续提供已投放市场上之相关设备,维持配销通路的供应。
新指令明确列出各类型授权经营者,即生产商、授权代表、分销商、进口商及其有关产品之各自代表,于供应和销售链上的义务和责任。
新指令制订了合格评定机构(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通告的详细规定。当中详细指出通告机构应遵守的所有要求和义务。还详细指出公告机构(Notified Bodies)的所有要求、义务、申请、变更、运作、上诉和相互协调。新指令中特别提到,对于某些方面的基本要求,制造商可以选择通过内部生产控制方法,以减少申请合格评定程序。而对于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可基于内部生产控制方法,根据欧盟型式检验程序进行型式合格评定。
新指令亦于技术文文件中,加入新要求:
-设计概念和制造图像,以及组件方案、子组件、原理等;
-必要的描述和说明,以理解那些图像和方案,以及理解该设备操作
制造商应加贴CE标志于每一件个体设备上,以满足本指令的合适要求。而制造商亦应为设备模型,制定欧盟书面合规声明。当设备已投放市场,该声明应与技术文档保存一起。直至10年后,再透过国家级机构进行处置。
官方形式的不符合状况也明列在新指令中。新指令指出,任何会员国应要求相关授权经营者纠正不符合状况,或有关会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已于市场上提供的设备,或确保其设备于市场中被召回或撤走。
各成员国应制定相关处罚规则,该规则适合被采用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授权经营者。各成员国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处罚规则得到执行。这些处罚可能包括因严重违反而作出的刑事处罚。